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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 新制預售屋買賣契約 110年1月1日上路 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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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dyGoh 編輯發佈、首次上稿 2021-1-25 21:26:33 | 預覽列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新制預售屋買賣契約 110年1月1日上路 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

【記者 范至延 澎湖報導】

 財政處表示,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的權益,內政部於109年12月25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不動產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

新制預售屋買賣契約 110年1月1日上路 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
 ▲新制預售屋買賣契約 110年1月1日上路 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

 財政處進一步說明,此次契約修正重點包括:

 一、建材禁用爐碴(石)並應符合檢測規範:為避免預售屋建材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影響民眾居住品質及安全,本次修正規定賣方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的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並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檢測規範。此外,為落實契約規範及避免混凝土細粒料混摻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內政部已於109年4月間訂定「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自110年1月1日起,營造廠商在各樓層建築工程完工申請建管機關勘驗時,必須檢附前次樓版澆置混凝土細粒料中爐碴(石)之檢測報告書。目前混凝土業界及公會已完成4百餘位訓練合格的檢測人員,將會共同參與預拌混凝土過程的檢測作業,以維護混凝土品質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配合民法規定共有部分停車位(法定停車位)不予分配土地持分面積: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停車位,是指在共有部分設定專用使用權給預售屋承購戶。依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共有部分不得分配土地持分,故共有部分停車位(法定停車位)不應再行分配土地持分。為使預售屋買賣契約與民法有一致之規範,以避免消費糾紛,因此配合民法規定刪除共有部分停車位(法定停車位)得分配土地的相關規定。本次契約修正單純是配合民法規定辦理,不會影響已完成產權登記的原有建物。

 財政處提醒,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期間較長,相對風險高,民眾在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例如水電及瓦斯內管線費用並未約定由賣方負擔、交屋保留款未依規定載明房地總價5%、保固期間不是從交屋日起算等,以減少消費爭議。若發現不動產業者提供的契約違反規定,可要求修改契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需要內政部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址:https://pip.moi.gov.tw/」查詢使用,如有疑問請洽縣府財政處邵先生,電話:06-9274400分機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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